校办字〔2018〕45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和《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及中共湖南省委、省人民政府、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最新要求,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(以下简称公务接待)管理,厉行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直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,是指出席会议、考察调研、执行任务、学习交流、洽谈合作、检查指导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。
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、务实节俭、严格标准、简化礼仪、高效透明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。
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,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。
第二章 外出管理
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,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、内容、路线、频率、人员数量,禁止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公务外出活动。公务外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。
第七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,应提前函告接待单位,告知内容、时间、行程、人数和人员身份。
第八条 公务外出人员乘坐交通工具、食宿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因公省内出差必须按标准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,严禁不交或少交。
第三章 接待管理
第十条 公务接待严格实行先预算、后开支,先审批、后接待的原则。
所有公务接待均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(一次接待一单),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,主要负责人负责接待的,应当报请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。
无单位公函(包括访问函、邀请函、会议通知、活动方案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)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,一律不予接待;未经批准,不得实施公务接待活动。
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按照接待对象身份、来访目的、要求和内容,实行对等对口和分工负责接待。上级部门及兄弟单位相关领导、重要嘉宾等来校开展的综合性公务活动,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待;其余专项性、业务性公务活动,原则上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,公务活动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,由党政办公室予以协调。
第十二条 简化迎来送往。不在车站、高速公路出入口、机场、码头组织迎送活动,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,不组织师生迎送,不铺设迎宾地毯,不摆放花草,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参加迎送。
第十三条 安排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差旅费、会议费等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,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,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,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。
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控制用餐标准,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,具体标准限额为:省部级200元/人·餐,厅局级160元/人·餐,其余人员140元/人·餐。同一批次接待人员,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。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,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,可以按标准安排工作餐。自助餐用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次70元。
严格控制陪餐人数,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超过10人的,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工作餐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,不得提供鲍鱼、燕窝、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,不得提供香烟。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外,省内公务接待一律严禁公款饮酒,也不得私带酒水饮用。
用餐地点不得使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,不得在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搞“一桌餐”。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,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严禁同城公务宴请。同一城市、同一城镇范围内的公务活动,不得安排宴请、住宿等公务接待。确需安排工作餐的,一律在学校食堂按40元/人的用餐标准予以安排。
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办会标准。学校及校属单位办会应当严格按照学校会议管理、会议费管理的规定执行。
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,合理使用车型,严格控制随行车辆。
第十八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,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报销审批单(一次接待一单)。
公务接待报销审批单与公务接待审批单要相一致,与有关票据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。
第四章 经费管理
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开支标准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。
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,实行总额控制,单独列示。
第二十一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原则上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,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。不得将接待费“化整为零”、长期挂账,不得以虚假名义报销或其他经费渠道冲抵、转嫁吃喝费用。
第二十二条 接待费凭据报销,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(原始发票、公务卡消费POS凭条)、单位公函、公务接待审批单、公务接待报销审批单。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、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接待活动无关的费用。
第五章 纪律要求
第二十三条 严禁违规接受请吃,不得接受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活动,不得在学校食堂相互吃请或以商务接待为名宴请。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、考察调研,禁止重复性考察,禁止以检查指导、学习培训、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,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。
第二十四条 不得超规格、超标准接待,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,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,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、健身场所活动,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,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。
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、会议、培训等费用,禁止以举办会议、培训为名列支、转移、隐匿接待费开支,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、企业、个人转嫁接待费用,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,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,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,禁止各单位利用公款过年过节、年终总结聚餐会餐。
第六章 监督检查
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;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严格按程序审核报销;审计处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监督。
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、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、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、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等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校直各单位应当按照校务公开有关规定,严格规范公开公务接待工作,接受群众监督。
第二十九条 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,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,并严肃追责;对违规报销的费用,一律予以追回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湖南工程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(校办字〔2018〕27号)同时废止,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。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附件:公务接待审批单、公务接待报销审批单
附件
公务接待审批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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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接待报销审批单 |
接待事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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宴请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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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宾主要领导及人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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宴请地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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费用 |
餐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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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陪人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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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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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办人 |
年月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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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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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|
元 |
审批意见 |
年月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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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销 意见 |
年月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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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. 接待前,先填写《公务接待审批单》,批准后予以实施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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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接待后,再填写《公务接待报销审批单》,批准后予以报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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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工程学院
2018年11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