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,促进我院督查工作的制度化、程序化、规范化,确保上级指示和学院党委行政决策与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,确保政令畅通,及时发现问题,完善政策制度,结合学院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学院党委、行政的中心工作进行,按照归口管理、分流承办、实事求是、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,督促检查并协调解决各单位在落实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。
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督查工作的责任部门,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学院的督查工作。各职能部门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,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督查工作。
第四条 学院成立行政督查组,具体实施专项督查。督查组的日常工作归口党政办公室管理。督查组对院长负责,向院长办公会汇报工作。
第五条 学院督查工作坚持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,部门督查和督查组督查相结合,分级(校级、系处级)督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。
第二章 督查内容
第六条 督查内容包括:
(一)上级机关的有关方针、政策及重要会议决议、决定、重要工作部署等的贯彻落实情况。
(二)学院党委、行政的重要工作部署、重要决定、决议及重要文件等的落实情况。
(三)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、行政领导批示、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。
(四)党委会、院长办公会等会议议决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。
(五)学院和各单位发展规划、年度主要工作及每月主要工作计划执行与完成情况。
(六)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,重点工作进展情况,预算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,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,工作责任事故处理情况,并建立事故档案。
(七)学院和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;二级教代会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。
(八)群众来信来访、书记院长信箱及其他渠道了解到的事关重大,需要督查的事项。
(九)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。
第七条 凡列入督查的事项,必须做到案有立据,交有目的,查有专人,催有着落,结有回音。督查人员对办理事项要认真登记,准确转办,及时催办,按时报告办理结果。
第三章 督查形式和程序
第八条 学院督查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。口头形式即将督查内容当面交待或电话通知被督查单位负责人,限期落实;书面形式即学院督查部门发出督查通知。重要督查事项原则上要采用书面督查形式,口头督查事项必须登记备案。
第九条 督查工作的程序
(一)拟办。督查部门在接到督查的事项后,要及时形成规范的文字材料,提出拟办意见。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(牵头单位、协办单位)、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。对重大和复杂事项,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,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。对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可现场督查督办。
(二)立项。拟办意见报相关院领导批准后,开始立项催办。立项原则上一事一项,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、一个决策为单位立项。
(三)交办。督查部门根据院领导的批示,以书面形式把督查事项交承办或落实单位办理,做到任务量化、时限具体化、责任明确化。凡涉及到若干职能部门的,以一个部门为主办理,会办部门要积极配合。
(四)催办、查办。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,督查部门应及时催办或采取发催办查办单等形式,适时催办查办,同时要积极协调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。
(五)结项。承办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后,应及时向督查部门回复办理情况。督查部门要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,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,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;对符合交办要求的,呈报学院领导阅知后,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当事人,并做好材料立卷归档工作。
(六)公布。督查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发《督查通报》,定期公布督查督办结果。
第四章 督查时限
第十条 督查部门在发出督查通知时,应对承办部门提出明确时间要求,限期办理。承办单位要按照交办事项及院领导批示精神,尽早尽快办理。
第十一条 督查时限要求如下:
(一)接受督查的单位应在接到督查通知(包括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)2天内,就督查事项作出解释,并在5天内报送书面材料。可以立即落实的事项2天内办结,并在5天内向督查部门书面回复办理情况;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2天内制订落实方案,并在5天内以书面材料报督查部门,并随时准备接受再督查。
(二)对上级和学院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,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实施。
(三)对学院和各单位发展规划的执行落实情况的督查,逐年进行;对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完成落实情况的督查,在上、下半年各进行一次;对每月主要工作完成落实情况的督查,按月进行。
(四)对党委会、院长办公会等会议议决的重要事项,从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开始,实行一次会议一次督查的制度,每季度向学院领导书面报告一次贯彻落实情况。
(五)对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的批示、交办事项的督查,从收到批示和交办事项之日起,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批示和交办的领导答复。
(六)上级机关及纪检监察部门批示或交办事项的督查,按其要求办理。
(七)紧急事项必须即接即办,并及时向督查部门回复办理情况。
第五章 责任与责任追究
第十二条 凡列入督办事项、接受督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,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。责任人要尽职尽责,抓督查事项,做到快办、快结、快反馈,保证件件有结果,事事有回音,防止流于形式。督查结果要作为各单位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三条 把注重实效,确保质量作为行政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,各单位办理结果要客观全面,讲实话报实情,力戒回避矛盾,掩盖问题,杜绝避重就轻,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。
第十四条 如接受督查的单位因为不负责任,导致所督查事项不能落实的,情节轻微的由督查部门进行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、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、构成违纪和需追究纪律责任的,由学院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十五条 督查人员要严于律己,加强学习,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。要增强督查责任感,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工作。要将调查研究与督查工作相结合,边督查边调研,形成调研成果,为党委行政决策提供参谋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项工作的督查。上级机关及纪检监察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