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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服务
2021-08-09 09:57 党政办公室 

业务受理:曾桂峰 (0731-58688115, 南校区档案室)

受理说明:

1、学校个人查阅公开的档案,应凭介绍信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,说明查阅的目的和范围,在档案室查阅。

2、外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,须持本单位介绍信,本人身份证明,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到档案室调阅。

3、个人查阅学历、学籍档案,须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(身份证或工作证、在校生出示学生证等),毕业证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,单位核查需来人带单位公函或介绍信办理(不办理电话查询);代查者需有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及毕业证、学位证书复印件。

4、学校档案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,查阅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查阅、复印档案成本费,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薄并签名登记后方可调出档案。

5、查阅档案的人员,必须保守档案的秘密,保证档案的安全。不得在卷内文件材料上任意涂改、勾划、剪裁、拆散、抽页、调换或擅自复印、转借档案资料,违者要追究责任。

6、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,如有特殊情况,必需借出档案资料时,经主管领导批准,严格办理调卷手续,登记后借出,限七日内返还,逾期不还者,档案室要及时催还。

7、查阅者需摘录、复制档案,一律由档案工作人员批准,摘录、复制的内容经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,加盖档案室公章后,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以资证明。对重要的或密级的档案需要摘录、复制,须经办公室主任或有关校领导批准。

8、借出后归还的档案,档案人员要认真核对,详细检查,发现问题要向借阅人直接提出,查明情况进行记录,并向领导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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